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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篇:中国选举制度
第二篇: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第三篇: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篇:第三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第五篇:蔡定剑:聚焦中国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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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第一篇:中国选举制度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
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
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
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
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1)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 ……此处隐藏19372个字……素质和文化水平没有直接关 系,相反,只有利益才是决定选举的动力,有利益才有激情,才会去投票。在安徽、在 四川、在河北,蔡定剑不只一次地发现中国农民的民主热情。“说农民素质太低,搞不 了选举,完全是一种主观想象。“民主实践是最好的民主教育,”一次直接的民主实践 超过100次的民主教育。利益因素是选举最有力的动力。”
蔡定剑得出的结论是: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一种好的政治制度就是要使个人利益 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一种好的选举制度就是能使选举行为与人们的利益建立联系。选 举制度的真谛在于通过公民广泛的参与,选出代表某种利益的人来。每个智力健全的公 民都能判断自己的利益所在,关键是我们相不相信群众,是不是真正尊重公民的民主权 利。
调查结果也证明,“公民的文化素质并不能决定他的政治参与能力。”蔡定剑教授补 充说,从调查分析来看,有的与想象的是一致的,而有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比如公民的 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与选举意识和行为的关系。还有政治身份,如党员、国家机关的 干部,一般来说选举的积极性表现得会相对高一些。但是对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 几乎所有的调查表明,农民的选举意识比城市的市民的选举意识要高,比大学生要高。 无论是选举意识,选举参与程度,选举改革的态度,农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学生都要高。 另外很多数字都表明:大学生的选举参与程度比农民的要低,还包括知识分子、科研人 员。他们对选举的民主程序和政治环境感兴趣,对他们认为不感兴趣的选举是很冷淡的 。而农民对选举有很高的热情,这是因为利益因素在起作用,无所谓素质高低。所以不 能说大学生的选举素质就比农民高。也许文化的因素,政治的因素,经济的因素在一定 程度上起作用,但是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是利益。在利益的作用下,其他因素都会排 到次要的地位。
“什么是政治素质、政治觉悟?”蔡定剑说,“如果大家把政治看成是政治知识、政治 理论,那确实是知识分子的政治素质高。但为什么实践中知识分子比农民还不愿去投票 ?什么是政
治,说明白就是公众参与自己事务的管理就是政治,如果这样来看政治素质 ,那么只要是一个健全的人,一个能够意识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参与政治。 对选举来说,人们看到利益所在就会积极投票,看不到利益所在就不会积极投票,任何 人都一样,无所谓素质高低。关键是你让不让他们参与和给不给适当的途径参与,在制 度设计上能否把政治行为与个人利益联系起来。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农村“草根民主”渐成气候
谈到当年村民自治、村委会选举这个超前举措是怎么搞起来的问题时,蔡定剑教授谈 到了当年彭真委员长对这个法的首创之功和大力支持。他说,是彭真委员长提出要搞村 民自治,民主选举,力主要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时讨论这个法律时,很多人不同 意,常委会就讨论了三次,代表大会还讨论了一次,那时一个法律一般在常委会上讨论 一次就通过。为什么讨论这么多次?就是反对的人不少。没有彭真这个法是不可能通过 的。
当时为什么彭真会提出这个问题?蔡定剑说,彭真是20世纪50年代党中央主管政法的一 位领导人,他是当过北京市委书记,全国人大的副委员长。文化大革命开始他是第一批 受害者,被投入监狱好象是有8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在反思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彭真 是在老一代的领导人里面在民主法制方面反思比较深刻的一个。当时他为通过这个法, 专门有个讲话,他说:中国搞民主,要有两个方面,在上面,从我们中央来讲,是要发 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下面要搞村民自治, 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农民能够直接管理自己 身边的事情。九亿农民如果自己身边的事都管不了,谈什么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 他提出村民自治当时很多人觉得这个法会把我们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基础都搞掉。
蔡定剑说:“这个法律虽然在1987年勉强地通过并颁布,因为有一些不太赞成的投票 ,就在这个法后面标了一“试行”。这个法通过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没有人知道,默默 无闻。当时我认为,这个法先制定了再说,先实施不了也没有关系,总有一天会有人把 它捡起来当作一个武器来使用的。我在1988年写过文章,谈如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村 民选举制度确立以后,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民政部在个别地区从搞试点开始将这个 法逐步实施开来。首先是在吉林、山西、河北等地。通过试点、推广,村民选举制度得 到承认、发展。到1998年,民政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民主选举和自治的经验, 全面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将一些好的制度又加了进去,这个制度已经作为中国的“ 草根民主”逐步扎根开花。当然大家也不要太乐观,这种很嫩的花也会很容易被人践踏 。”
中国选举制度改革应从何处入手
通过对中国选举现状的分析,就中国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问题,蔡定剑教授也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搞民主选举会把社会搞乱,影响稳定,这 种观点是长期以来拒绝扩大直接民主选举的很有说服力的理由。实际上,民主选举不但 没有把社会搞乱,相反,很多地方都是通过选举,实现了由‘乱’到‘治’。”蔡定剑 说,“选举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应当成为一个更加民主的社会,但在向着这一理 想奋斗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我们的路还很长。”
蔡定剑教授指出,1949年后,我国建立了民主选举制度,但是,我国选举的民主化程 度仍不很高。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政治制度的文明将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应有之义,而选 举制度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和核心问题。这就是我们之所以特别关注选举改革 的原因。 对于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问题,许多专家作了有意义的探讨。有的专家强调国家机关 领导人员选举机制的改革,要求保障代表提名权,将法律规定的代表提名权落到实处, 代表提名不应受到任何不合法的限制。此外,还要建立非对抗性竞争机制。“在选举安 排上,必须为候选人开展竞争活动留出必要的时间;竞争选举活动也应当在本级人大常 委会或者单独组织的选举机构主持下有秩序地进行。”
在如何发挥候选人自身作用的问题上,专家认为,候选人主要以自己的力量开展宣传 活动,应该可以在公共场所和广播电视上进行演讲,在允许的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品等; 同时允许组织义务后援班子;候选人也可以投入一定费用,用于印发宣传品、打电话等 必要开支,但应当有最高限额。通过这样,尽可能的杜绝变相等额,完善和扩大差额选 举。实践证明差额选举是可以成功进行的,应当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
从选举的技术角度,有专家分别对省级人大代表和较大的市的人大代表直选进行了假 设分析,认为从这个角度上,中国先在省级和较大的市一级扩大直接民主选举是可能的 。并有相关人士对中国进行乡镇长直接选举改革的条件是否成熟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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