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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代理商合同

时间:2024-07-11 10:38:27
建材代理商合同(全文共4037字)

建材代理商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材代理商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材代理商合同1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合同书的全部之条款,希望双方共同守约执行。

一、合约事项

经双方确认:甲方开发生产的人造石系列产品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甲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至自 年 月 日,授权乙方为人造石产品在云南昆明市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方,由乙方全权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乙方基本权利

1.乙方享受甲方提供全国代理商同一时间的统一价格。

2.乙方享受乙方新产品发布和价格修改的第一时间通知。

3.乙方享受甲方对其的区域价格保护,甲方不对云南昆明地区除乙方外的其他客户主动销售人造石产品,但若有云南昆明地区除乙方外的其他客户主动找甲方采购人造石产品,甲方采取提价销售,所有超过乙方代理价格所得均归乙方所有,提价产品不包括莎安娜和雪花白玉两种市场常规产品。

4.乙方享受甲方样品和产品目录册支持以及甲方在云南昆明东部石材市场乙方经营钢房大门上方的广告牌 (布)。

5.乙方享受销售甲方人造石产品的自行定价。

6.乙方可以在代理区域内自主进行与销售相关的促销活动和广告发布。

7.乙方享受免费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营销和销售方面的培训,并可以得到人造石产品知识的支持。

三、乙方基本条件

1.乙方应具备法人资格。

2.乙方平均月销售不少于50万元,除莎安娜和雪花白玉两种市场常规产品外,其他产品品均月销量不少于25万元。

3.乙方用于人造石方面的流动资金不小于50万元。

4.乙方应至少有一名具有人造石销售经验的专职销售人员。

5.乙方要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富有推广新产品的的精神,对人造石事业有成充满信心。

6.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集中力量,尽快地在所代理的区域内建立起有效的销售。

7.乙方在云南昆明市内进行产品的直接销售,并且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策略及价格体系,不允许发展或招募分在代理区域外的营销。

8.乙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9.乙方在代理期间,若自动放弃代理权,或无法完成本合同所列的相关要求,甲方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在该地区另寻代理商。

10.乙方自觉维护甲方的只是产权和企业、产品形象、不得有损甲方知识产权 及企业、产品形象的作为。并协助配合甲方对上述行为进行市场监督,对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及通知甲方。

1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能在销售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将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12.乙方应结合乙方商标、商名和其他任何标志,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名和其他任何标志,但其唯一目的是为了识别和宣传产品,而且仅限于在本合同的范围内使用,在本合同期满或出于任何原因儿终止时,应立即终结。

13.乙方一旦发现甲方的商标、商名或标志被侵权时,应及时制止并通知甲方。

14.乙方自行承担在代理区域内就乙方报酬征收的任何税金。

四、诚信与公平

1.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乙双方将依照诚信与公平的原则今年新活动。

2.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双方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该以诚信的原则进行解释。

五、代理履约保证金

1.为了合同的严肃性,合同履行的真实性,以防止签订虚假合同,甲方按合同订货价款向乙方收取5%的履约保证金 元,该保证金可在每次提货款中按比例冲抵货款,在合同任务完成后,代理保证金冲抵完货款为止。

2.乙方在一年内完成任务70%,保证金可全额返还。

3.乙方在一年内只完成任务的70%以下,保证金退还50%。

4.甲方在没有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时,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人造石产品代理权利支持。

5.在代理期限未到时,乙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5%,甲方在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六、订货及供货

1.经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合同价预先首付款30%,以款到账为准;收到款后,甲方可为乙方组织生产,提货时全额付款结清账款,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尤其是在原材料紧张时,应必须优先保证乙方的订单。

2.运输按乙方指定的.方式发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销售目标

1.乙方根据自身销售能力,每年销售额定为1500万元。

2.当年完不成任务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

八、合同终止

如果出现双方中的乙方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守约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例如有回执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传)通知违约方立即终止合同,终止日期为收到书面通知的日期。

1. 双方同意认定一下情况为异常情况,可以作为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破产、有违法行为的,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一方执行本合同义务能力的情况

2.一旦乙方的控股权、所有权或经营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也可以立即终止合同。

九、付款方式

现金付款、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十、售后服务

1.乙方销售的产品同等享受甲方保证的售后服务。

2.凡因乙方自身问题需要甲方解决处理的,甲方的差旅费、人工费等其他费用有乙方承担。

3.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乙方应在开箱时留下损坏情况记录。留下照片及文字记录,应有运输部门处理和赔偿有关损失。

十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由各方自负,与对方无关。

十二、本合同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期满后乙方有续签优先权。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乙方没有采购订单,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代理权自动终止。

十四、其他约定 。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随时协商解决,若发生纠纷,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建材代理商合同2

第一条: 约因

制造商名称武汉鲁邦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

(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商(简称代理商),代理商名称 ,代理商代理地区为(简称地区):

代理商不得在指定区域外销售,一经发现可处罚金最低XX元人民币。

第二条 代理商的职责

代理商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独自在代理区域内销售产品,代理商无权代理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对制造商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商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商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商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经销所得利益为促成销售所得利润。

第四条 经营与合作方式

签署经销协议后三日内,代理商首次订货最低 元,价格执行省市代理商价格表中的最低价格。

第五条 订货、付款及货运

1、代理商第一次订货必须满足最低订货数量:附订货明细单

2、代理商向制造商订货时,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传真给制造商。

3、制造商收到订货单后,坚持款到发货,按照先订货、先付款者先发货的原则。湖北以外地区,乙方应在付款后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尽快安排发货。

4、代理商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收货物,如有商品损坏,需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产品如出现自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维修退换。以下情况如有发生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在使用中不按使用说明操作的;

5、代理商一年内销售量最低 ,如代理商在合同签订一年内销售量达不到 本合同自行终止作废,制造商可与本区域其他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代理商在距保质期4个月可申请换货,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如果因质量问题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广告和展览会

公司负责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宣传。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商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如(报纸,墙体广告,门头广告、电视台等)并支付广告费用并突出“ruppon鲁邦”品牌,宣传内容要真实,在宣传中由代理商宣传的不合理内容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代理商承担。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八条 用户的意见、代理商的作用

代理商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九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代理商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十条 保证不竞争

1、代理商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商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商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商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代理商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4、所有产品说明及销售文件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商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一条 保密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分包代理商

代理商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商,代理商应对该分包代理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代理商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商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商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经销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四条 代理商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第三方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商。

第十五条 信息反馈

向代理商不断提供信息,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商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代理商。

第十六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商的雇员获得经销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商应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应提供食宿。

第十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执行满1年后,代理商如无违约行为且符合以下两条;1.如遇原材料价格上涨制造商需提供市场价格上涨的合理有效依据,在原价格加上价格上涨部分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新价格执行。 2.双方可以协商任务量逐年递增(销售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可以重新签署合同。

第十八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代理商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制造商方人民法院处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留置权

代理商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武汉鲁邦建材有限公司所有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1、 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

2、制造商提供的代理商价格表(价格表无制造商加盖公章无效)。

3、制造商提供的指导价格表。

制造商: 代理商:

签署地: 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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